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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补充资料等四个部分,共计28张表。

正式上报的全套财政总决算大本应包括以下部分:(1)政府报送财政总决算的函。(2)财政总决算分析。(3)财政总决算报表目录。(4)财政总决算报表。(5)财政总决算报表附注(报表附注用于说明财政总决算报表中的特殊事项,无特殊事项不需报表附注)。(6)财政总决算报表编制说明。(7)财政总决算编审总结。(8)人民银行国库全辖汇总地方预算收入年报(加盖人民银行国库业务公章,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年报)。

    装订基本要求:使用B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封面用红字印刷,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并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公章、财政厅(局)公章、财政厅(局)负责人章、编制报表处(室)负责人章、编制报表经办人章;书脊上标明名称和地区代码。

一、一般公共预算(共10张表)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决算01表)。

    本表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和决算数以及平衡情况,线上收入按《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下同)类、款填列,线上支出按类填列,线下收支按结算单项目填列。

    1.预算数,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数。本表“预算数”应与决算02表、决算03表中的“预算数”一致。

2.调整预算数,反映各级财政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数的基础上,经调整后的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数。本表“调整预算数”应与决算02表、决算03表中的“调整预算数”一致。

    3.决算数,反映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04表、决算05表中的“决算数”一致。各类支出决算数应小于或等于调整预算数。

    4.增值税,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款级科目收入;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退税”两项款级科目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三项款级科目收入。

    5.本年收入合计=税收收入+非税收入。

    6.上级补助收入,反映本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应分别等于决算07表中的“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中央补助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在本栏反映,省补助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在“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中反映。

    7.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上年结余,反映上年末已发行但尚未安排偿还本金的置换一般债券,应与上年决算的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一致。

    8.上年结余,应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

    9.调入资金,反映从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及其他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

    10.债务(转贷)收入,反映地方政府取得的一般债务收入或一般债务转贷收入。

    11.国债转贷收入、上年结余及转补助数,反映国债转贷资金本年收入、上年结余及转作补助的数额之和。

    12.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反映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

    13.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反映受援方政府接受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一般公共预算援助资金收入,应与相应地区线下援助其他地区支出数据一致。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的对口援助西藏、新疆、青海藏区的资金,不在本科目反映。

    14.收入总计=本年收入合计+上级补助收入+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上年结余+上年结余+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国债转贷收入、上年结余及转补助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

    15.本年支出合计=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金融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预备费+其他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16.上解上级支出,反映本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上解支出,应等于决算06表中的“上解上级支出”。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上解中央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在本栏反映,上解省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在“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中反映。

    17.调出资金,反映从一般公共预算向政府性基金调出的资金。如有数据,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18.债务还本支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务本金所发生的支出,应等于当年偿还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本金数额。

    19.国债转贷拨付数及年终结余,反映本年度拨付国债转贷资金与国债转贷年终结余之和。

    20.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反映从一般公共预算调出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支出。

    21.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反映援助方政府安排的由受援方政府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一般公共预算援助支出。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的对口援助西藏、新疆、青海藏区的资金,统一列219类“援助其他地区支出”,不在本科目反映。

    22.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反映本年度末已发行但尚未安排偿还本金的置换一般债券。

    23.年终结余=收入总计-(本年支出合计+上解上级支出+调出资金+债务还本支出+增设预算周转金+国债转贷拨付数及年终结余+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援助其他地区支出+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

    24.结转下年的支出,应等于决算03表中“合计”项的“结转下年使用数”。

    25.净结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的支出。严禁违规增列赤字,省以下各级财政通过自身努力仍不能够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弥补。

    26.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27.各项数字应与结算单中对应项目数字一致。

    28.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财政管理实际,在本级决算中反映补助下级支出和下级上解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变动情况表(决算02表)。

    本表反映年初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按类、款填列。

    1.预算数,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数,全辖预算数应与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的预算汇总数一致。

    2.“上级专项调整数”各栏,均按上级正式发文通知调整预算数填列。“其他”栏如有数据,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3.调整预算数=预算数+上级专项调整数小计+增加(减少)预算指标。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变动及结余、结转情况表(决算03表)。

    本表反映年初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在执行中的变动及结余、结转情况,按类、款填列。

    1.预算数,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数,全辖预算数应与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的预算汇总数一致。

    2.返还性收入,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税收返还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中的“返还性收入”决算数。

    3.一般性转移支付,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中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决算数。

    4.专项转移支付,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专项转移支付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中的“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决算数。

    5.上年结转使用数,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上年结转资金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上年决算的“结转下年使用数”决算数。

    6.调入资金,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从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及其他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中的“调入资金”决算数。

    7.债务(转贷)收入,反映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中的“债务(转贷)收入”决算数。

    8.动支预备费,反映动用预备费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合计数应为零。

    9.科目调剂,反映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间的调剂使用情况,合计数应为零。

    10.本年短收安排,反映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短收对支出预算的调整情况,应以负数填列,合计数不得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数与预算数之差。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的,应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11.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中的“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决算数。

    12.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反映从一般公共预算调出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资金支出情况,应以负数填列。

    13.省补助计划单列市,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省对计划单列市的补助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供计划单列市填列本表时使用。

    14.“变动项目”中“其他”一栏反映非前述原因造成的支出预算变动情况。如有数据,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15.调整预算数=预算数+变动项目小计,应大于或等于决算数。

    16.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05表中的“决算数”一致。

    17.预算结余=调整预算数-决算数。

    18.结转项目必须严格审核,据实填列。“结转下年使用数”不得为负数,并应小于或等于“预算结余”。

    (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明细表(决算04表)。

    本表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明细决算情况,按类、款、项、目填列。

    1.本表数据应与人民银行年报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2.本表中所有涉及退税、退库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的科目,如:“软件增值税退税”“罚没收入退库”“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退库”等科目,应以负数填列。

    3.本年收入合计=税收收入+非税收入。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功能分类明细表(决算05表)。

    本表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功能分类明细决算情况,按类、款、项填列。

    1.本表数据应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账一致。

    2.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地方支出事项或本地区支出事项的科目不应填列,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填列,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3.本年支出合计=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金融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其他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经济分类明细表(决算06表)。

    本表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经济分类明细决算情况,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款填列。

    1.本表数据应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账一致。

    2.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地方支出事项的科目不应填列,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填列,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3.本年支出合计=机关工资福利支出+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机关资本性支出(一)+机关资本性支出(二)+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对企业补助+对企业资本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其他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决算07表)。

    本表反映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明细决算情况,按款、项填列。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在本表反映。

    1.本表数据应与结算单一致。

    2.返还性收入,反映本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返还性收入,包括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增值税“五五分享”税收返还收入以及其他返还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无其他税收返还,省级其他返还为零。

    3.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反映本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体制补助、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结算补助、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城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固定数额补助、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边疆地区转移支付、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以及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4.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反映本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信息等、商业服务业等、金融、国土海洋气象等、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以及其他。

    5.上解上级支出,反映本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包括体制上解支出和专项上解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分级表(决算08表)。

    本表反映省、地、县、乡级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收入按类、款填列,支出按类填列。

1.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在“省级”填列,地市本级在“地级”填列,区县本级在“县级”填列,乡镇在“乡级”填列。

    2.计划单列市本级在“地级”填列,所辖区县本级在“县级”填列。

3.直辖市所辖区在“地级”填列,所辖县本级在“县级”填列。

4.“地级”包括“地级直属乡镇”数据,各科目收入和支出的“其中:地级直属乡镇”决算数必须分别小于或等于“地级”的决算数。

5.“乡级”不包括“地级直属乡镇”数据。

    6.乡镇改革中,一些乡镇的行政区划被撤销或合并,但有的地区设立了办事处、村公所。这些机构不能作为一级财政,财政决算应按行政区划归属分级列报。

    7.本表“决算数合计”栏的数字应与决算01表的相关数字一致,“省级”栏的数字应与决算10表中的“省(区、市)本级”的相关数字一致。

    (九)民族自治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决算09表)。

    本表反映省和直辖市所辖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收入按类、款填列,支出按类填列。

    1.“自治州”栏填列自治州本级及其所辖县(市)、自治县的数字;“自治县”栏填列非自治州的地市所辖自治县的数字。

    2.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民族自治区,不填报本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及平衡情况表(决算10表)。

    本表反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及平衡情况,线上收入按类、款填列,线上支出按类填列,线下收支按结算单项目填列。

    1.本表按照行政区划填列,填列单位上下年度的排列顺序应一致。

    2.除列出的各项税收收入外,其余未列出的税收项目均列入“其他各项税收收入”中。

    3.本表的各项数字应与对应级次的决算01表中的相关数字一致。

二、政府性基金(共8张表)

    (一)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总表(决算11表)。

    本表反映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和决算数以及平衡情况,线上收入按款填列,线上支出按类填列,线下收支按结算单项目填列。

    1.预算数,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数。本表“预算数”应与决算12表、决算13表中的“预算数”一致。

    2.调整预算数,反映各级财政在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数的基础上,经调整后的全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数。本表“调整预算数”应与决算12表、决算13表中的“调整预算数”一致。

    3.决算数,反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14、15表中的相关数字一致。各类支出决算数应小于或等于调整预算数。

    4.上级补助收入,反映本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中央补助的政府性基金在本栏反映,省补助的政府性基金在“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中反映。

    5.待偿债置换专项债券上年结余,反映上年末已发行但尚未安排偿还本金的置换专项债券,应与上年决算的待偿债置换专项债券结余一致。

    6.上年结余,应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

    7.调入资金,反映从一般公共预算、公益性项目单位及其他收入调入政府性基金的资金。

    8.债务(转贷)收入,反映地方政府取得的专项债务收入或专项债务转贷收入。

    9.收入总计=本年收入合计+上级补助收入+待偿债置换专项债券上年结余+上年结余+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

    10.本年支出合计=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其他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11.上解上级支出,反映本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上解支出。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上解中央的政府性基金资金在“上解上级支出”中反映,上解省的政府性基金资金在“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中反映。

    12.调出资金,反映从政府性基金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的资金。如有数据,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13.债务还本支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专项债务本金所发生的支出,应等于当年偿还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本金数额。

    14.待偿债置换专项债券结余,反映本年度末已发行但尚未安排偿还本金的置换专项债券。

    15.年终结余=收入总计-(本年支出合计+上解上级支出+调出资金+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待偿债置换专项债券结余)。

    16.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17.各项数字应与结算单中对应项目数字一致。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变动情况表(决算12表)。

    本表反映年初安排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按项填列。

    1.预算数,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数,全辖预算数应与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的预算汇总数一致。

    2.增加(减少)预算指标,反映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非正常因素导致的收入变动等因素而调整的预算指标,减少指标请以负数填列。

    3.调整预算数=预算数+增加(减少)预算指标。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表(决算13表)。

    本表反映年初安排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按类、款填列。

    1.预算数,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数,全辖预算数应与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的预算汇总数一致。

    2.专项补助,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政府性基金专项补助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16表对应款项的“上级补助收入”。

    3.动用上年结余,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动用上年政府性基金结余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上年决算年终结余数。

    4.调入资金,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从一般公共预算、公益性项目单位或其他收入调入政府性基金的资金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16表对应款项的“调入资金”。

    5.债务(转贷)收入,反映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应小于或等于决算16表对应款项的“债务(转贷)收入”。

    6.本年短收安排,反映因政府性基金收入短收对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的调整情况,应以负数填列,合计数不得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数与预算数之差。政府性基金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7.省补助计划单列市,反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的省对计划单列市的补助安排支出预算的情况,供计划单列市填列本表时使用。

    8.“变动项目”中的“其他”一栏反映非前述原因造成的支出预算变动情况。如有数据,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9.调整预算数=预算数+变动项目小计,应大于或等于决算数。

    10.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16表中的“本年支出”一致。

    (四)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明细表(决算14表)。

    本表反映政府性基金收入的明细决算情况,按款、项、目填列。

    1.本表数据应与人民银行年报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2.除另有规定外,已取消的原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原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在本年的清欠补交收入,列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五)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功能分类明细表(决算15表)。

    本表反映政府性基金支出的功能分类明细决算情况,按类、款、项填列。

    1.本表数据应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账一致。

    2.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地方支出事项或本地区支出事项的科目不应填列,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填列,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3.除另有规定外,已取消的原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在本年安排的支出,列入“其他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表(决算16表)。

    本表反映各项政府性基金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收入、支出及结余均按政府性项目填列。

    1.上年结余、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各项按基金项目填列决算数。

    2.年终结余不能为负数。

    (七)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分级表(决算17表)。

    本表反映省、地、县、乡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收入按项填列,支出按款填列。

1.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在“省级”填列,地市本级在“地级”填列,区县本级在“县级”填列,乡镇在“乡级”填列。

    2.计划单列市本级在“地级”填列,所辖区县本级在“县级”填列。

3.直辖市所辖区在“地级”填列,所辖县本级在“县级”填列。

4.“地级”包括“地级直属乡镇”数据,各科目收入和支出的“其中:地级直属乡镇”决算数必须分别小于或等于“地级”的决算数。

5.“乡级”不包括“地级直属乡镇”数据。

    6.乡镇改革中,一些乡镇的行政区划被撤销或合并,但有的地区设立了办事处、村公所。这些机构不能作为一级财政,财政决算应按行政区划归属分级列报。

    7.本表未列出的基金收支项目分别列入“其他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各项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

    8.本表“决算数合计”栏的数据应与决算16表的相关数字一致,“省级”栏的数字应与决算18表中“省(区、市)本级”的相关数字一致。

    (八)政府性基金收支及平衡情况表(决算18表)。

    本表反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及平衡情况,线上收入、支出按政府性基金项目填列,线下收支按结算单项目填列。

    1.本表按照行政区划填列,填列单位上下年度的排列顺序应一致。

    2.本表未列出的基金收支项目分别列入“其他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各项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

    3.本表的各项数字应与对应级次的决算16表中的相关数字一致。

三、国有资本经营(共4张表)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总表(决算19表)。

    本表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支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和决算数以及平衡情况,线上收入按项填列,线上支出按款填列,线下收支按结算单项目填列。

    1.预算数,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全辖预算数应与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的预算汇总数一致。

    2.调整预算数,反映各级财政在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的基础上,经调整后的全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

    3.决算数,反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20表中的相关数字一致。各类支出决算数应小于或等于调整预算数。

    4.本年收入合计=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5.上级补助收入,反映本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国有资本经营补助资金。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中央补助的国有资本经营资金在本栏反映,省补助的国有资本经营资金在“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中反映。

    6.上年结余,应等于决算24表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的“期初数”,并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

    7.收入总计=本年收入合计+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

    8.本年支出合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金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9.调出资金,反映从国有资本经营调出到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如有数据,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10.年终结余=收入总计-(本年支出合计+调出资金),并应等于决算24表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的“期末数”。

    11.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明细表(决算20表)。

    本表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的明细决算情况,收入按款、项、目填列,支出按款、项填列。

    1.本表收入应与人民银行年报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支出应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账一致。

    2.本年收入合计=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3.本年支出合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金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分级表(决算21表)。

    本表反映省、地、县、乡级政府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情况,收入按项填列,支出按款填列。

1.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在“省级”填列,地市本级在“地级”填列,区县本级在“县级”填列,乡镇在“乡级”填列。

    2.计划单列市本级在“地级”填列,所辖区县本级在“县级”填列。

3.直辖市所辖区在“地级”填列,所辖县本级在“县级”填列。

4.“地级”包括“地级直属乡镇”数据,各科目收入和支出的“其中:地级直属乡镇”决算数必须分别小于或等于“地级”的决算数。

5.“乡级”不包括“地级直属乡镇”数据。

    6.乡镇改革中,一些乡镇的行政区划被撤销或合并,但有的地区设立了办事处、村公所。这些机构不能作为一级财政,财政决算应按行政区划归属分级列报。

    7.本表“决算数合计”栏的数据应与决算20表的相关数字一致,“省级”栏的数字应与决算22表中“省(区、市)本级”的相关数字一致。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及平衡情况表(决算22表)。

    本表反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支出及平衡情况,线上收入按项填列,线上支出按款填列,线下收支按结算单项目填列。

    1.本表按照行政区划填列,填列单位上下年度的排列顺序应一致。

    2.本表的各项数字应与对应级次的决算19表中的相关数字一致。

四、补充资料(共6张表)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决算23表)。

    本表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情况,相关项目、口径详细解释见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布置的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

    1.本表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分别对应社决03表至社决12表,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对应社决07表、社决08表和社决09表。

    2.收入,反映本年各项收入合计,包括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委托投资收益、其他收入、转移收入以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等。

    3.支出,反映本年各项支出合计,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以及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等。

    4.本年收支结余=收入-支出。

    5.年末滚存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支结余。

    (二)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决算24表)。

    本表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包括专用基金)资金资产负债状况,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填列。

    1.“期初数”根据上年年终转账后的“资产负债表”确定,上年年终转账后的“资产负债表”依据上年年终转账后的账簿记录编制而成。各项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决算的“期末数”一致。

    2.上级拨付国债转贷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拨付的国债转贷资金总数扣除已归还本金后的余额。

    3.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期初数”,应等于决算01表中的“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上年结余”加“上年结余”;“期末数”应等于决算01表中的“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加“年终结余”。

    4.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期初数”,应等于决算11表中的“待偿债置换专项债券上年结余”加“上年结余”;“期末数”应等于决算11表中的“待偿债置换专项债券结余”加“年终结余”。

    5.净资产=资产-负债。

    (三)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表(决算25表)。

    本表反映地方政府债务(不包括地方政府或有债务)余额限额及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还本、余额等情况。

    1.上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反映上年末地方政府财政尚未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务本金,应与上年决算的“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一致。

    2.本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反映由上级政府批准后下达、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

    3.“本年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中的“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应分别等于决算01表、决算11表中的“债务(转贷)收入”。

    4.“本年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中的“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应分别等于决算01表、决算11表中的“债务还本支出”。

    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应小于等于本表“本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

    6.按照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要求,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时,对应专项债务的余额和限额应当相应转入一般债务,不影响总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和限额。

    7.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举借主体分布在融资平台等企事业单位,债务资金的举借和使用未经总预算会计核算,在完成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前,在此基础上加总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地方统计数。

    (四)基本数字表(决算26表)。

    本表反映单位年末机构、人员情况,按类填列,所有指标均不包括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遗属和临时工。

    单位同时使用两个以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开支人员经费的,机构和人员数不得重复填列。机构数应填列在主要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下,人员按实际开支基本工资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填列,其他科目不再重复反映。

    1.年末机构数,反映单位年末独立核算的机构数。

    2.年末人数,反映单位年末实有人数,年末人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补助开支人数+经费自理人数。

    3.在职人员,反映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内、由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实有在职人员,工勤编制人员在此反映。

    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数,反映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的行政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补助开支人数,反映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补助开支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事业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人数具体包括:(1)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2)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全部或部分由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支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列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数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补助开支人数统计范围:(1)原未列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人员范围,由于经费管理和拨付方式转变,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开支的人员。(2)编制部门批准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但实际未由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或补助开支基本工资的在职人员。(3)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或补助开支基本工资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遗属及临时工作人员。(4)民政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财政进行适当补助的人员。

    6.经费自理人数,反映单位用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非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7.年末学生人数,反映经国家批准按统一计划招收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留学生、中等教育学生、初等教育学生以及干部进修和培训等人数,不包括学前教育(即幼儿园)学生数。其中,干部进修和培训指三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培训,培训人数按年度累计人次计算。

    8.各项机构数、人数较上年变动较大的,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贫困县财政收支、债务及人员情况表(决算27表)

    本表反映贫困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补助开支人数。

    1.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分别等于决算01表、决算11表、决算19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

    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应分别等于决算01表、决算11表、决算19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

    4.“年末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应分别等于决算25表中的“年末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补助开支人数”,应分别等于决算26表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补助开支人数”。

    (六)乡镇财政收支决算表(决算28表)。

    本表反映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和平衡情况,按结算单项目填列。

    1.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除上级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支出等外,其他各项数字应小于或等于决算01表中对应项目的“决算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等于决算08表中对应项目的“其中:地级直属乡镇”加“乡级”之和;上年结余,应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2.乡镇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除上级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支出外,其他各项数字应小于或等于决算11表中对应项目的“决算数”;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支出,应等于决算17表中对应项目的“其中:地级直属乡镇”加“乡级”之和;上年结余,应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3.乡镇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平衡情况。除上级补助收入外,其他各项数字应小于或等于决算19表中对应项目的“决算数”;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应等于决算21表中对应项目的“其中:地级直属乡镇”加“乡级”之和;上年结余,应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支出总计=收入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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