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体育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
晋中市体育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晋中市体育局概况
(一)晋中市体育局部门主要工作是:
1、组织实施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发展规划,协调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3、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和定期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健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4、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竞赛,研究和指导青少年体育以及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5、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场馆(地)和设施的建设及布局;研究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并发展体育市场,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6、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和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制定体育教育规划,发展体育教育;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7、指导体育总会、各单项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负责编纂体育文史工作。
8、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部门预算主要由以下单位构成:行政单位1个晋中市体育局,事业单位4个晋中市全民健身指导中心、晋中市体育市场管理中心、晋中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晋中市柔力球管理中心,共5个单位。
二、晋中市体育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情况
2020年收支预算1578.81万元,比2019年增加192.43万元。主要是增加了体育场馆维护服务、体育场馆维修、国际柔力球比赛等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2020年基本支出594.11万元,2019年基本支出586.93万元,2020年比2019年增加7.18万元,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办公设备购置等, 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2.2020年项目支出984.7万元,2019年项目支出799.45万元,2020年比2019年增加185.25万元。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体育竞赛、群众体育、国际柔力球比赛、体育场馆的维修等,增加主要原因是场馆维修增加。
3.“三公”经费情况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2.8万元,比2019年增加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万元,比上年增加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化;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公务接待费。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134.92万元,比上年增加10.4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各项开支。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增加导致福利费及其他交通费用的增加。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6.77万元,其中:输入输出设备0.35万元,家具用具0.36万元,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2万元,餐饮服务0.68万元,修缮工程100.83万元,印刷服务4.9万元,住宿服务1.45万元,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上服务类35.7万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0.5万元。
(六)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20年绩效目标7个,金额183.97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局机关核定保留的实物保障工作、机要通信、应急公务及离退休工作用车1辆。下属事业单位实有汽车0辆。
2.房屋情况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用房面积4000平方米。
(八)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1.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35.7万元,其中:购买市老年人体育活动服务35.7万元。
2.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A1308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类服务事项
三、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 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 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 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 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指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5、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四、2020年部门预算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