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晋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疾控中心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晋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隶属于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全额一级预算事业单位,负责全市范围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全市免疫规划及专病检测、对常规免疫接种的调查与评估、对肝炎及其他传染病、非传染病(高血压、糖尿病)的防控、对结核病、艾滋病、地方病的防治、对全市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卫生监测及全市卫生应急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部门预算主要由以下单位构成:单位编制57人,实有职工48人,离退休职工52人,另有聘用大学生人员25人,劳务派遣4人。内设办公室、人事科、财总科、质量控制科、慢病科、地病科、性艾科、结防科、传防科、卫生监测科、健康教育与促进科、疾病卫生检验科等16个科室。
二、疾控中心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情况
2019年收支预算1254.79万元,比2018年减少70.87万元。主要是2019年业务辅助楼主体完工,预算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2019年基本支出978.16万元,2018年基本支出924.94万元,2019年比2018年增加53.22万元,基本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奖励性绩效、提租补贴、社会保险等,离退休人员工资。 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公务用车费用增加等。
2.2019年项目支出276.63万元,2018年项目支出400.72万元,2019年比2018年减少124.09万元。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全市免疫规划及专病检测、对常规免疫接种的调查与评估、对肝炎及其他传染病、非传染病(高血压、糖尿病)的防控、对结核病、艾滋病、地方病的防治、对全市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卫生监测及全市卫生应急等工作,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业务辅助楼主体完工,预算减少。
3.“三公”经费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29.34万元,比2018年增加6.3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34万元,比上年增加6.34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公车制度改革,预算增加。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
1.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没有基本支出。
2.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68.23万元,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155万元,主要用于业务辅助楼的建设。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业务辅助楼主体完工,预算减少。
3.“三公”经费情况
没有“三公”经费预算。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145万元,比上年增加38.4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5万元,印刷费1万元,水费3万元,电费15万元,邮电费1万元,取暖费29.13万元,物业管理费14万元,差旅费4.32万元,维修费6万元,工会经费6.93万元,福利费12.5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3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7.8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9.93万元。增加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机关经费预算进行了调整。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5.5005万元,其中:计算机设备1.5万元,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0.2205万元,文印设备1.55万元,专用设备10万元,移动硬盘0.1万元,保险柜0.5万元,门禁系统建设3.8万元,消防修缮工程9.5万元,住宿服务16.01万元,餐饮服务16万元,印刷和出版服务10.67万元,车辆加油服务5.15万元,机动车保险服务0.5万元。
(六)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19年绩效目标15个,金额205.13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疾控中心共有七台车,七辆车均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2.房屋情况
工作用房建筑面积:5435.3平米,其中业务用房:2407.5平米,行政用房878.9平米,实验室用房2148.9平米。
(八)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1.本单位没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本单位没有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三、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 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 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 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 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指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5、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四、2019年部门预算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