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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采管〔2018〕21号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2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财政局文件

 

市财采管〔201821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应编尽编、应列尽列的原则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细化预算品目,切实编实编细采购预算,做到不虚编、不漏编。财政部门在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提前下达)、本级年初预算待分配项目资金、本级调整预算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指标文件时,同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项。

二、严格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

采购单位要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及市场情况合理安排采购实施进度,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20日内一次性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要附相应的预算指标文件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预算或项目经费未批复前采购单位需要提前组织采购的项目,经归口经费管理科审核同意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清理采购单位结余资金时,已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指已公示采购结果或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但未支付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结转资金超过预算下达时间两年未执行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中止实施,若还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安排。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按规定予以统筹,采购单位不得自行安排使用。

三、依法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按照我局印发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市财采管[2015]11号)规定执行。采购项目实施前申请变更的,采购单位要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文件,向政府采购管理科提交《晋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采购前)信息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拟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要适用该项目的需求特点。变更申请按照法定适用情形、贴近采购项目实际,变更理由要充分。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除提交变更申请文件、《晋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采购中)信息表》(见附件2)外,还应当提供该项目发布的招标公告、对招标文件和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质疑情况说明及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专家论证意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须先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受理变更申请经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采购项目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单位备案时已确定为非招标方式采购,因废标需要在非招标方式内重新选择采购方式的(单一来源方式除外),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四、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采购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根据《晋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市财采管[2015]11号)、《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市财采管[2016]23号),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满申请采购项目备案时,向我局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文件、《晋中市财政局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信息表》(见附件3)及相关资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受理后,经审核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五、积极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单位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建立责任明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定本单位采购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及时、完整、准确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合同要素、履约验收等信息,公开部门决算时要公开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全流程公开透明。

六、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我局提交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科提交相关资料,经我局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准予采购进口产品批复文件。

为了进一步优化进口产品采购程序,取消进口产品论证结果公示环节,建立进口产品清单公告制度,采购单位采购列入省财政厅发布的《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见附件4)或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产品,采购单位不需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未列入《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产品,采购单位要自行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办理进口产品采购相关事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实行备案制。

七、依法处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采购单位要充分保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严格按照法定方式按时办理询问、质疑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推诿依法应当受理的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的内容必须针对询问、质疑事项逐项核实后予以答复,不得回避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事项或避重就轻的答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单位须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供应商询问、质疑事项上的接收范围和处理责任。

八、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采购信息统计是政府采购基础性工作之一,各单位要及时编报统计报表,强化业务学习,掌握编报方法,明确职责分工,每季末、年末按时、保质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未按时编报统计信息报表或未据实编报的暂停政府采购业务办理。

九、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和评审专家的使用

采购单位应当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提供必要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开评标场所,不得在居民小区、住宅楼房等非公开隐蔽场所组织开评标活动,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场外无交易的管理目标。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或小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 日内进入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进行远程在线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活动开始后,核对专家身份证明,组织评审活动,评审完成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规定的报酬标准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 5 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十、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关键环节,采购单位要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合规、完整、明确。采购结束后在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单位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要结合项目特点建立履约验收工作机制,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依照验收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为了解决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生产、生活用品采购运输不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其所需物品需要在当地采购的,采购单位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后在当地自行组织采购。

十一、及时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和信息系统的维护

采购单位要对政府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强化资产核算,准确及时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注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内容,维护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十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采购单位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采购单位承担责任。一是采购实施计划使用资金与预算安排资金不符的;二是所报采购品目名称与实际采购结果不符的;三是提供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无效的;四是采购标准不符合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五是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六是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我局备案的;七是未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

 

附件:

1. 晋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采购前)信息表

2. 晋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采购中)信息表

3. 晋中市财政局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信息表

4.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 

         

         附表1-4(1).xls



晋中市财政局

20181225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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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山西省财政厅。

抄送:各县(区、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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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财政局                                                                                                                                               201812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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