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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czj-2021-0017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0-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性文件

晋中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文〔202127)、《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7107)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在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确定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进一步厘清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在公共文化领域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和县级财政关系,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加高质量文化供给,为新时代建设文化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市级和县级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市级公共文化设施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市级按6∶1∶3分担,县级公共文化设施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县级按6∶1∶3分担;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级、县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级、县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实施标准和我市实施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省级、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与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级、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与县级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确定并由县级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我市各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由我市各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级、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由县级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我市各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我市各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级、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职能部门与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级、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与县级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公共文化管理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公共文化管理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市级和县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认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改革落地。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实施绩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落实支出责任,充分利用上级转移支付、自有财力、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支持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推动本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均等化,增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改革,优化财权事权。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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