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财政局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财政局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重大决策行为,提高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财政部《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审核。

第三条  财政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方案的确定和本级预算的重大调整;

(二)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变更、废止;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依照原定项目、标准或变换名称征收的;

(四)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支出政策的出台、变更、废止;

(五)重大财政改革的实施;

(六)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变管理方式;

(八)实施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及财政部门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十)其它财政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设立财政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财政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由财政重大决策人代表和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法律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财政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负责财政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相关事务。

第五条  财政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市场经济规则、国家经济、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六条  建立财政法律咨询专家库,每项重大决策相关的财政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财政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财政重大决策涉及的内容答复咨询的问题,进行论证审核,对论证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四)起草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报告;

(五)配合财政重大决策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财政部门答复对财政重大决策的相关质疑;   

(七)其它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为依据,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九条  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程序:

(一)由财政重大决策人代表提出需要进行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的文本或事项,原则上提前三天分发至参加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的专家手中;

(二)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制度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

(三)参加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的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肯定的答复论证审核意见,一般应当包括:原文本中不足之处或与事实、法规相违背之处,可能造成的危害或存在的隐患,提出应当采用的正确表述或实施方法,将会产生的积极影响或作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等;

(四)将专家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肯定的意见文本以及讨论记录整理入卷;

(五)经咨询论证审核后形成的新文本应当分发至参加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的所有专家,如果有必要则再次进行咨询论证审核;

(六)依据咨询论证审核结果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作为财政重大决策单位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十条  财政重大决策实施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