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颁发《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发〔2011〕1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和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包括:

(一)晋中市财政局

(二)晋中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晋中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三)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晋中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

(五)晋中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临时设置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      坚持适当、协调、精简、统一和效能;

(三)      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四)      严格法定程序;

(五)      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等。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冠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强制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九条  税政法制科具体负责我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涉及专业性强的重要行政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涉及重大复杂的行政事项,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当由局法制工作机构主持。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审查,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进入研究决定程序。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由负责人签字,形成送审稿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并审查。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统一编号后,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进入行文程序。

 

第四章           公布与施行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出具规范性文件准予公布通知后,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负责交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栏及局机关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消息。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注明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施行效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也要在文末注明。

 

第五章     备   案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实行电子文档与书面文档共同报备的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将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通过市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或电子邮箱)报市政府及税政法制科备案,并于15日内报送纸质文档。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

(三)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二份。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二)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     清  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采取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

对暂行、试行、有效期已满,或现行上位法出现修改、废止、失效,或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或上级机关要求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对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

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程序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制定有效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未及时清理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局法制工作机构责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构在纠正后15日之内上报纠正结果,逾期不纠正不上报,要依法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目标责任制扣其相应分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6日印发的《晋中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财便字〔2006〕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表

      2.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方案

      3.规范性文件准予公布通知

      4.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表

      5.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6.市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7.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附件1: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表

 

晋中市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表

统一登记号

统一编号


呈报单位



文件名称



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自动生成意见时间)


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

(自动生成意见时间)


备   注



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呈报时间








 

注:呈报文件时需一并提供:1、制定依据材料;2、起草说明。

附件2: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方案

一、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须经本

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统一编号。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编号;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栏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编号。

二、规范性文件编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编号机关规范性文件代码。编号机关行政区域名(全称)汉语拼音首字母加“规范”二字汉语拼音首字母,字母应大写;市级规范性文件代码为晋中规范(JZGF);县级规范性文件代码为县名加“规范”,如寿阳规范(SYGF),介休规范(JXGF)。

第二部分为年份,指编号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如2011、2012。

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代号和文件编号。制定机关代号为英文大写字母,市政府代号为“A”,市政府办公厅代号为“B”,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代号为“C”。文件编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每年从“001”开始依次编排;制定机关代号与文件编号直接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如市政府制定的第1个规范性文件编号为A001(代码A+流水号001),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第8个规范性文件编号为B008(代码B+流水号008),市直部门制定的第16个规范性文件编号为C016(代码C+流水号016)。

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晋中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101个规范性文件,编号为:JZGF-2011-A101,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第55个规范性文件,编号为:JZGF-2011-B055。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准予公布通知(部门)

 

×××(发文机关名称):

《        》(文号、统一编号)已经×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准予公布。请接此通知后交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栏公布,并通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出台消息。

特此通知。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表

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表

统一编号

     


文件名称


备案报告

(附件)

正式文本

(附件)

起草说明

(附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





 

 

附件5: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

 

晋中市××局(委、办)

…………………………………………………………………………………

                      ××规备字〔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局(委、办)×年×月×日公布的《        》(文号、统一编号)正式文本(附文件电子版)和起草说明报请备案。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

 

关于《        》的起草说明

 

 

 

 

 

 

 

 

 

 

 

 

 

 

 

 

〔注:该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附件6:

市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

 

晋中市××局(委、办)

……………………………………………………………………………………

                     ××规备字〔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局(委、办)与××局(委、办)×年×月×日联合公布的《        》(文号、统一编号)正式文本(附文件电子版)和起草说明报请备案。

 

 

                      主办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市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

 

关于《        》的起草说明

 

 

 

 

 

 

 

 

 

 

 

 

 

 

 

 

〔注:该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附件7: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县(区、市)或者××局(委、办)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统一编号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每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请于第二年1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