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晋中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晋中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晋中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依据市编发〔2010〕9号文件精神,晋中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承担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我市城镇集体工业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晋中市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3、修订市联社《章程》及相关规定,指导各县(区、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及成员单位的经济发展。
4、指导、监督市(县、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运营和管理本级联社资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5、指导和加强联社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联社的作用,组织联社成员单位参与国内外经贸活动,发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和友好合作关系。为成员单位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教育培训、信息交流、经济技术合作,促进集体经济和联社工作协调发展。
6、指导联社成员单位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办企业,探索城镇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集约化经营,提高全市城镇集体经济整体运行质量和水平。
7、指导全市城镇集体企业依法登记成立的行业、学会、协会工作。指导全市城镇集体企业技术进步和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等工作,做好工美企业与文化和旅游产业的融合和发展,提升企业产品品牌知名度。
8、兴办直属企、事业单位、独立开展社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用好用活市联社资产。加强管理,提高直属企业、事业单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9、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没有部门预算下级单位。
二、晋中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部门预算说明
(一)、预算收支情况
2019年收支预算合计293.58万元,比2018年增加了38.92万元。主要是调入1名在职人员及在职、离休人员基本工资调增,保费调增及新增一个绩效项目(手工业志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2019年支出基本支出205.27万元,2018年基本支出180.13万元,2019年比2018年增加25.14万元;基本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2.0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56万元、行政运行支出106.6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9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调入1名在职人员及在职、离休人员基本工资调增,保费调增。
2、2019年项目支出88.31万元,2018年项目支出74.53万元;2019年比2018年增加13.78万元。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原二轻总会分流人员工资及两保保费,晋中市工艺美术精品展、文博会费用及晋中手工业志编印。
3、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2.6万元,比2018年增加0.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申请了公务接待费预算。
(三) 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为零。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25.06万元,比上年增加3.29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新增1名在职人员经费和交通补贴。主要用于机关日常办公运行费、水、电、暖、车辆维护运行费、在职人员交通补贴费等。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55万元,其中:计算机设备0.55万元。
(六)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19年绩效目标3个,金额33.5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联社机关核定保留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用车1辆。
2.房屋情况
市联社机关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安置办公用房面积456平方米。
(八) 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1.本单位没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本单位没有制定的政府服务指导目录。
三、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 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 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 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 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指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5、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四、2019年部门预算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