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位于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969号,人员编制106人,其中:行政编制99人、事业编制7人。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诉讼,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检察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预算主要由以下内设机构构成:刑事检察一部、刑事检察二部、刑事检察三部、刑事检察四部、刑事检察五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检察事务部、政治部、监察监督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机关党委13个部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9年预算收支总表
二、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9年预算收入总表
三、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9年预算支出总表
四、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
总表
五、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
支出预算表
六、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
七、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
八、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十、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9年预算收入2715.43万元、2018年预算收入2596.39万元,比上年增加119.04万元。增加的原因主要是2019年人员经费增加预算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2019年基本支出2264.43万元,同比2018年增加155.34万元,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资本性支出。增加的原因主要是2019年人员调入等增加人员经费。
2、2019年项目支出451万元,同比2018年持平,项目支出主要用于聘用制书记员等工资、保险,机关正常运转水电费、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费等项目。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55万元,比2018年减少11万元,原因是因公出国(境)费用统筹安排。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上年减少10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比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万元,比上年减少(增加)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比上年持平。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所属一家行政参公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33.59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8.42万元,上升1.16%,增加主要是人员增加、机关运行经费增加。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7.9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4.9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3万元。
五、绩效管理情况
1、绩效管理情况
2019年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2、绩效目标情况
无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晋中市检察院现有车辆编制15辆,其中车改后保留机要通信应急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离退休干部用车1辆。另有2辆已交回晋中市财政局待处理,合计17辆车,账面价值共324.84万元。
2、房屋情况;
晋中市检察院房屋账面价值4112.57万元,办公用房4111.32万元、其他1.25万元。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其他国有资产账面价值2725.94万元。其中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台62.04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6套1368.5万元,其它资产1295.40万元
七、其他说明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 其他
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