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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采管〔2022〕3号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 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4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下称《目录标准》)(晋财购[2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要切实履行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全部及时地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做到应采尽采。要科学组织项目实施,依法执行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益。

二、各单位要严格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根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规定的范围、时间、途径和内容,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要做到采购项目公开不遗漏、不延误,及时全面。

三、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和履职尽责的采购要求,持续推进《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1916号)的落实,进一步明晰采购人主体职责,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建立起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的新型采购人制度。要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完善谁采购、谁尽职、谁负责的制度体系,强化采购人制度的刚性约束,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机构建设,依法配备专业人员,不断提升采购需求设定、采购文件编制、组织评审活动、合同拟定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四、采购项目管理

(一)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采购平台系统自动备案管理。采购单位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推送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由采购平台系统自动备案。

采购单位备案时应列明采购需求和服务标准,对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时发生下列情形的,采购单位承担责任:一是申请采购项目使用资金与预算安排资金不符;二是所报采购品目名称与实际需求不符或需求不完善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不符;三是提供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无效;四是采购项目标准不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五是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六是采购方式与法定适用情形、组织形式与《目录标准》不符;七是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二)框架协议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年度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小额度、多批次零星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规定,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为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各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实施。

2.对于纳入电子卖场的项目(含原定点、协议和框架协议方式),应当在晋中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单位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达货物、服务20万元,工程30万元的,可以根据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直接择优确定;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货物、服务20万元,工程30万元,且不达货物、服务(物业100万元)50万元,工程100万元的,应当结合行业特点以及项目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需求的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3.信息类产品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在售的可以通过该渠道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没有在售的通过协议供货渠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 shanxi.gov.cn/)采购,协议价格及优惠率为产品的最高限价。市场上有价格低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同类产品时,可以购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协议供货以外的同类产品,但需保留相关凭证。

(三)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确定

1.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管理,建立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和变更内部决策机制,采购内部管理(议事)机构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方式。根据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结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准、市场状况和时间要求,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按照法定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确定要符合实际需要,情形适用得当,依据客观充分,程序严格规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和财政部规定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通过采购平台,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变更采购方式后实施。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申请变更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意见论证、公示,经单位采购内部管理(议事)机构集体研究,领导班子决策同意,预算管理部门组织预算评审后,通过采购平台审核同意变更采购方式后实施。

2.选择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规范管理,采购内部管理(议事)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现目标和专业要求,从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专职人员的依法合规、专业领域、从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和便于实施等方面,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择优选择所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要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单位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采购单位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单位、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采购需求,依法选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单位代表作为评审机构(委员会或小组)成员与政府评审专家,要按照客观、公开、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评审行为和意见负法律责任,要做到采购评审活动依法合规、客观公允、充分详实。

五、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监狱企业、扶持贫困地区等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加以支持。

为落实政府采购简政放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市直单位在外地执行公务或者驻地为榆次区域外,实施相关采购制度存在实际困难的,可执行所在地相应的采购制度,所在地未实行相应采购管理的可自行组织采购。

七、此前我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晋财购〔2022〕3号.pdf


 

晋中市财政局

  202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