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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采管〔2021〕16号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 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1]2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转型高质量发展,为营造我市六最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现就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时间节点:201911日至2021815

实施主体:全市各级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此期间因机构改革原单位撤、并、转的由承接原单位权责的新单位负责清理工作。

各预算单位在该时间节点内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已缴纳投标或履约保证金但未退还的,均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预算单位承担此次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清理,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已收缴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且未退还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情况,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不得拒绝。

二、实施方法及步骤

(一)单位自查(8月15日到9月10日)

各实施主体对本单位在清理时间节点内已收缴但未退还的各类保证金进行自查,对未退还的保证金填写《保证金专项清理排查表》,注明未退回原因,并写明处理措施及处理时限。各级预算单位于910日前报本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县财政局将本级排查情况汇总后于915日前报市财政局。

(二)清理整改(9月10日至9月30日)

各实施主体针对排查出来未退还保证金的情况,要逐一核实、分类处理,能退还的抓紧退还。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查找未退还保证金的原因,属于预算单位自身问题的要快速解决问题立即退还;属于供应商问题的应协助供应商解决问题,及时退还;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未退还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协商解决,化解矛盾,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因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导致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由采购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上缴同级国库。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

(三)督促检查(10月8日至10月30日)

108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将对本次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1020日前各县将专项清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此次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是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该举措对维护合法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二)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做到全面清理,一项不落。各预算单位对排查出来的未退还保证金的项目要建立台账,挂号销账,直至全部清零。

(三)确保长效。此次专项清理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单位务必将工作做深做细,确保效果。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政策宣讲和落实督导,严肃查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专项清理结束后,财政部门将对应退未退保证金清理不彻底的单位予以通报。

四、有关说明

上缴国库方式:由采购人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填列《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备注栏填写保证金清理,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列“1039999其他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

联系电话:0354-3022055

邮箱:sxjzcgb@163.com

 

附件:

1.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排查表

2.《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1]25号)

附件1:晋中市保证金专项清理排查表.xlsx

附件2: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