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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采管〔2021〕14号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 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转型高质量发展,为营造我市六最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政府采购保证金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收取原则。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企业信用等免收或按比例少收保证金。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免收、按比例少收保证金的条件和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方式、时间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等,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记录在合同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三、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主体。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须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收取方,由收取方负责退还。从202191日起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晋中市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人收取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相关事项须在合同中明确。保证金的收取比例、退还时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在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事项中负主体责任。

四、供应商行为约束。供应商要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五、保证金的清理。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21年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对此类投标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上缴;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或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上缴;对此类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上缴本级国库。

六、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政策宣讲和落实督导,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要按规定做好对代理机构、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加大对供应商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护诚实守信,打击违法失信,促进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

 

 

 

晋中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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