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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采管〔2020〕5号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财政局文件

  市财采管〔20205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印发<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下称《目录标准》)(晋财购[2020]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管理,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规定,建立较为完备的采购人制度体系,突出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机构建设,依法配备专业人员,不断提升采购需求设定、采购文件编制、组织评审活动、合同拟定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二、采购项目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时填制《晋中市政府采购项目表》,备案后实施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50万元,工程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不办理备案手续。

采购单位备案时应列明采购需求和服务标准,备案时发生下列情形的,采购单位承担责任:一是申请采购项目使用资金与预算安排资金不符;二是所报采购品目名称与实际需求不符或需求不完善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不符;三是提供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无效;四是采购项目标准不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五是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六是采购方式与法定适用情形、组织形式与《目录标准》不符;七是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管理,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三、协议供货采购事项

(一)集中采购目录中带“★”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管理,单次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月询价,每月5日前备案,其中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执行批量采购,分别于2月、6月和10月集中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于当月中旬完成协议供货询价采购。

复印纸可以协议供货询价采购,也可以向协议供货询价成交供应商比照其成交价格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结果有效期3个月,比照价格采购时填制《晋中市政府采购比价项目明细表》(见附件),作为资金支付依据,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单次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询价时没有供应商投标的,可由采购单位决定是否纳入下期协议供货询价或者自行组织采购。

(三)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进度,在协议供货电子卖场未建设完成前,上期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合同履行完毕后,新的协议供货商实行备案审核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上期资格条件等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确定为协议供货商。

(四)协议供货中的涉密采购,按财政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备服务条件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采购。

五、按照《目录标准》规定,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办公家具、公务印刷实行定点采购,其它定点采购项目到期后终止。

六、我局《关于加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市财采管[2016]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内部程序管理的通知》(市财采管[2018]20)、《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市财采管[2018]21)中,公开招标标准、采购限额标准按《目录标准》规定执行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市财采管[2015]15号)废止。

我局现行制度中确定的限额标准等内容与《目录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市财采管【2020】5号附件.zip


                     

晋中市财政局

20202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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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财政局                                                                                                          20202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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