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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采管〔2020〕3号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财政局文件

市财采管〔20203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署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把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目标,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要严格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财务、资金、资产、使用和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资金、物资等足额保障,确保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

三、要充分发挥绿色通道的便利化作用,在疫情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服务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采购进口产品物资无需进行审批。

    四、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采购活动,灵活运用评审专家和采购方式。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采购的,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必须采购的项目要优先采用电子开评标方式,对确需现场评审的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五、加强采购活动场所管理。对确需现场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人员防护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缩短工作时间。

六、各主管部门要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采购比重,并按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努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和服务的需要,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夺取抗疫斗争的胜利。

 

                     晋中市财政局

 202027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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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财政厅,各县(区、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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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财政局                                                                                                                                2020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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