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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采管〔2018〕18号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2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财政局文件

 

市财采管〔201818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作用,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市财政局下达有关部门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提前下达)、本级年初预算待分配项目资金、本级调整预算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指标文件时,要同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落实到具体项目中。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有关预算、资金指标文件的科室和各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管理,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加强采购项目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要填制《晋中市政府采购项目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在表中予以明确,填制《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报表时所反映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信息要与采购需求相一致。

三、加强采购实施过程的管理

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对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 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4.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政府采购定点(协议)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四、相关事项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拒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谋取中标的中小企业按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努力创建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附件:晋中市政府采购项目表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表.xls


晋中市财政局

2018122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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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县(区、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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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财政局                                                                                                                                               201812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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