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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采管[2017]13号 关于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31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市)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转变政府采购监管模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采购人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项目需求特点和效率要求自行选择;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或者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按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研究决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仍需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对授权的事项承担责任。

三、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执业能力以及专业化服务水平等综合评价结果,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中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采购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晋中市财政局

2017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