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市财采管[2017]1号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信息电器类产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认真落实部门预算,按时完成年度采购任务,进一步体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决定2017年度对部分信息电器类产品试行批量集中采购,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台式机)、打印机(含激光、针式、喷墨,一体机)、服务器、复印机、照相机、空调。

二、  批量集中采购预算

    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预算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调整预算及专项指标文件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符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以部门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

三、  批量集中采购时间

1、第一批采购项目及时间:市直单位2月底前将符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备案,3月中旬实施采购,采购项目包括台式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台式机)、打印机(含激光、针式、喷墨,一体机)、服务器、复印机、照相机。

2、第二批采购项目及时间:市直单位4月底前将需要采购的空调备案,5月中旬实施采购。

3、第三批采购项目及时间:市直单位7月底前将符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备案,8月中旬实施采购,采购项目包括台式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台式机)、打印机(含激光、针式、喷墨,一体机)、服务器、复印机、照相机。

四、  批量集中采购相关事项

1、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执行协议供货范围询价制度,相关事项按我局《关于市直单位信息电器类产品实行协议供货(第十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采管【201613号)的规定执行,试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执行按月询价或比价,调整预算或专项指标文件安排的项目,符合批量集中采购的可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比价采购。

2、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安装调试合格、组织验收后按约定支付货款。

试行批量集中采购是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有效途径,在试行批量集中采购过程中将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对采购项目进行调整,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3022055

晋中市财政局

20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