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函【2021】133号 监督评价发现问题整改通知
山西万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1】12号)、《晋中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全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市财采管【2021】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我局依法抽取你公司作为监督评价对象,并委托“山西吉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条件和代理的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评价。
一、监督评价基本情况
本次对你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条件和2019——2020年度代理的市本级9个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了监督评价,对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条件的监督评价主要包括独立民事能力、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专职从业人员、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评审场地和监控设备实施等5个方面,对抽检的9个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的监督评价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档案管理11个环节。
二、监督评价发现问题
在对代理条件和代理项目监督评价过程中,共发现以下15个方面的问题:
1.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核验等前置程序作为获取采购文件的条件;
2.采购文件设置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
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5.采购文件载明的拟签订合同文本合同条款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
6.未按规定查询(记录、使用、保存)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7.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8.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未及时告知有关供应商;
9.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10.公开招标项目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
11.公开招标项目未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
12.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的形式;
13.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政府采购合同;
14.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限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
15.采购档案未妥善保管。
以上所有问题有山西吉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三、处理决定
以上问题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第(九)项、《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晋财购【2018】44号)第8、11、37款、《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3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4款、《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2款第(三)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2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16、29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34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2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52条等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78条第(八)、(十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36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等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对以上问题限期改正。今后你公司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切实履行询问、质疑答复职责,妥善保存档案资料;并进一步梳理涉及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11月20日上交整改报告,本局将视整改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晋中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