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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全省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次数: 【字体: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骆惠宁书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指示,深化拓展“三基建设”,着力解决我省各单位会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全省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培训运行机制

    (一) 坚持定期培训。建立会计人员长效培训制度,财政部门合理制定并发布指导意见和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应覆盖单位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应积极参加培训。各单位应把会计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总体培训计划。会计人员保证每年至少培训一次,且不少于财政部规定的学时。

    (二) 实行分级分类培训。财政部门重点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其中:省财政厅组织省直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和全省的师资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和会计领军人才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并按照属地原则开展本地区其他会计人员培训。各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自行组织培训,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会计函授学校统一协调组织各市函校和县函授站承办农村会计人员培训。

    (三) 坚持问题导向。培训内容应以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的会计工作热点问题为导向,结合巡视、审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强化会计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重点突出会计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工具方法、会计职业道德、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

    (四) 创新培训方法。鼓励采取讲授式、讨论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形式,培养会计人员的综合应用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重点采用案例教学法,以各单位在巡视、审计等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和工作中遇到的实践问题为素材,以实践应用为导向,提高培训质量。

    (五) 丰富培训途径。鼓励借助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技术,采用动漫、宣传片、微电影、互动问答等新方法进行培训。必要时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交流学习。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拓展专家对接服务、现场指导,增强培训效果。

    二、加强培训人员管理

    (六) 建立在岗会计人员备案制度。各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年会计人员新增、变更、离岗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离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会计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新修订的《会计法》,修改完善现有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在岗会计人员,2018年基本完成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基础信息备案工作,2019年完成其他单位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备案工作。

    (七) 建立会计人员培训备案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及时记录会计人员培训情况,并为社会提供互联网查询端口。各单位应加强会计培训与其他干部人事工作的衔接,把培训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上岗、晋升、定级、任职的重要内容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八) 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系统,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对列入黑名单人员,建议单位调离会计岗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对会计人员诚信情况动态管理和网上查询。

    三、建立培训保障机制

    (九) 建立案例充实完善机制。建立与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收集和梳理会计工作方面易发多发的违规违纪问题,分类整理建立“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案例库”,作为会计培训警示教育内容,不断丰富培训素材。

    (十) 充实会计人员培训师资库。规范会计师资队伍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整合完善现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和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师资库,不断吸收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充实师资队伍。推动优秀师资人员走向基层,实现资源上下级共享。鼓励师资人员深入开展基层调研,促进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

    (十一) 强化会计培训工作组织领导。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实施的培训工作机制,保证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有序、运转高效。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会计人员培训工作负总责。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用人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培训,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十二) 建立经费预算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会计人员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各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会计人员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通过部门培训经费、公用经费或业务经费予以保障。农村会计人员培训经费由省会计函授学校统一安排。其他单位应保障会计人员培训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