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的要求,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将于3月份开始实施,此次报备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备,各市财政局要督促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财政局要组织力量配合省厅做好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
(一)及时梳理掌握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信息,负责将报备工作的通知及时发放给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年度报备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全覆盖、无一遗漏。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要求
(一)各会计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仍通过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进入“注会专栏”中的“系统登录”进行具体操作,登录密码为各会计事务所(分所)设置的登录密码,如有遗失可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出密码重置。本次系统较往年有所改变,新增加上传附件一栏,有关说明见第(八)条。
(二)为进一步规范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工作,报备系统中新增用户手册供参考,具体可登录“财政会计管理网”,点击“用户下载”一栏,下载“2016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分所)用户篇”进行查看。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时间为2017年3月1日—2017年5月31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安排熟悉电脑操作、掌握本所基本情况的人员,专人专机开展报备工作。通过对基本信息的梳理、核对、确认据实准确填报,全面、深入分析本所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本所内部治理及机制运行。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上一年度网上基础资料与本所实际信息有差异的,要充分利用年度报备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更新、完善,确保信息准确、安全、完整,确保本所实际情况与网上基础资料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的统一。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如已经发生变更事项,但未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在报备期间,应当按照最新情况填报,并同时补报有关证明、变更备案等书面备案材料。
(六)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备案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沟通交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指定专门负责年度报备及日常变更工作的联络人申请加入“山西注会管理”QQ群(群号:299866803),QQ群将采用实名制管理,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原则上只能申报1名联络人。遇联络人变更工作的,应及时申请调换。
(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分所基本信息表(附表1-1);
2.报备相关材料附件表(详细说明见第(八)项);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4);
5.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八)使用报备系统“事务所报备材料附件表”上报材料说明(涉及四项内容)。
1.事务所上传报备简要说明: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仅分所提供)。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也需提供简要说明)。
2.上年末资产负债表;
3.上年度利润表;
4.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6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上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格式,大小不超过5M,且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九)在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时,要特别注意两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若勾稽关系不成立,则提交送审不能通过。具体勾稽关系提示如下:
1.审计业务收入=(一)财务报表审计+(二)内部控制审计+(三)验资+(七)其他鉴证业务
2.税务业务收入=(五)涉税鉴证+(九)税务服务
3.咨询业务收入=(十)咨询服务
4.其他业务收入=(四)资产评估+(六)工程预决算审核+(八)会计服务+(十一)其他+二、其他业务收入〔(一)培训收入+(二)其他〕
上述公式等号左侧数据为附表1-1中各项,等号右侧数据为附表1-3中各项。此勾稽关系在网上系统中相关表格的下方“注解”中会给予提示。
三、报备期间,省财政厅将通过“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网”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有误,将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信息退回,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信息进行修改,再重新报备。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勾稽关系一致。
四、为规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日常监管,省财政厅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予以通报,并列为2017年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执业质量等进行检查。
联系电话:0351-4133335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附表1-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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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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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政区划 |
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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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批准日期 |
工商设立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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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批准文号 |
迁移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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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号 |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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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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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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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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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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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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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含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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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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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 (主任会计师)姓名 |
首席合伙人 (主任会计师)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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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股东)总数 |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伙人(股东)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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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所从业人数(含分所) |
总所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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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 |
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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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情况(含分所,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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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收入*** |
职业风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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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业务收入 |
该年度年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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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业务收入 |
该年度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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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 |
该年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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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合计 |
该年度年末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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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年末净资产 |
该年度职业责任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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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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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总额 |
该年度职业责任保险赔偿发生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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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鉴证)报告 数量(个) |
职工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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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务情况(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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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务收入(含境内、港澳台及境外承接的国际业务,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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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国际网络名称 |
发展国际成员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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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国际网络上交的年费、管理费或服务费(单位:元) |
发展国际成员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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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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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会计师)
注:*未跨省迁移所不需填。
**人数以2016年12月31日为准。
***审计业务收入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包括与财务报表审计密切相关的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和其他审计业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中不能列入本表中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的其他各项收入。
*****上年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当在本栏填写各次处罚(惩戒)时间、原因、种类;涉及合伙人(股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应填列其姓名。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 |
|||||
名 称 |
|||||
所属行政区划 |
组织形式 |
||||
成立批准日期 |
工商设立登记日期 |
||||
成立批准文号 |
分所负责人 |
||||
办公场所 |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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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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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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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从业人数 |
注册会计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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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财务情况(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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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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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业务收入 |
|||||
咨询业务收入 |
|||||
其他业务收入*** |
|||||
业务收入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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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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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负责人(签章): 首席合伙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会计师)
分所盖章 总所盖章
注:*人数以2016年12月31日为准。
**审计业务收入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包括与财务报表审计密切相关的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和其他审计业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中不能列入本表中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的其他各项收入。
****上年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当在本栏填写各次处罚(惩戒)时间、原因、种类;涉及合伙人(股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应填列其姓名。
附表1-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国家/地区** |
是否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
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方式(考试/考核) |
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包括编号)**** |
取得执业证书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
在本所工作时间(年) |
出资额 (单位:万元) |
出资(出资)比例 |
首席合伙人(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会计师)
注:*本表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填本表;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
**国家/地区填写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或其他具体国家或地区名称。
***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请填写“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名称”一栏。
****其他执业资格为资产评估师、税务师或工程造价师。
附表1-3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单位:元
项目 |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
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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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数 |
2015年度数 |
2016年度数 |
2015年度数 |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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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报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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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报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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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报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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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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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审计 |
||||
(三)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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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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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税鉴证 |
||||
(六)工程预决算审核 |
||||
(七)其他鉴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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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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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税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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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咨询服务 |
||||
(十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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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业务收入 |
||||
(一)培训收入 |
||||
(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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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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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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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业务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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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分支机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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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内地企业提供境外上市、融资或其他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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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来源于境外客户的其他收入 |
||||
二、客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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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审计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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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审计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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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资户数 |
||||
4.资产评估户数 |
||||
5.涉税鉴证户数 |
||||
6.工程预决算审核户数 |
||||
7.其他业务服务户数 |
首席合伙人(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会计师)
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以全所(含分所)数据填写本表,分所以本分所数据填写本表。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收入的范围见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指与财务报表紧密相关的一些专项审计业务,如IPO审计、净资产专项审计等。
****指审计业务以外的带有鉴证或证明性质的业务,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司法鉴定、捐赠审计、移民审计等。
*****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的,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分支机构的收入,以人民币表示。
附表1-4
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单位:元
项目 |
2016年度数 |
2015年度数 |
一、营业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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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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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股东)工资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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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级经理级人员工资薪酬支出 |
||
3.经理级人员工资薪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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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人员工资薪酬支出 |
||
(二)办公费** |
||
(三)差旅费 |
||
(四)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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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赁费 |
||
1.办公场所租赁支出 |
||
2.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租赁支出 |
||
3.其他 |
||
(六)教育培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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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境内培训支出 |
||
境外培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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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术开发费 |
||
1.审计软件开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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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 |
||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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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业责任保费 |
||
(九)职业风险基金 |
||
(十)折旧费 |
||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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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会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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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请中介机构费 |
||
(十四)咨询费 |
||
(十五)诉讼费 |
||
(十六)行业会费 |
||
(十七)业务招待费 |
||
(十八)上缴管理费 |
||
1.上缴国内管理总部管理费或服务费等 |
||
2.上交国际会计公司年费*** |
||
(十九)其他 |
||
合计 |
||
二、各项税费支出 |
||
(一)增值税 |
||
(二)营业税 |
||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
||
(四)教育费附加 |
||
(五)企业所得税 |
||
(六)个人所得税 |
||
1.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
||
2.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
||
(七)房产税 |
||
(八)土地使用税 |
||
(九)车船税 |
||
(十)印花税 |
||
(十一)其他税费 |
||
合计 |
||
三、其他支出 |
||
(一)捐赠支出 |
||
(二)剩余收益分配支出 |
||
1.向合伙人(股东)分配的剩余收益 |
||
2.向其他人员分配的剩余收益 |
||
合计 |
||
补充资料 |
||
1. 合伙人(股东)本年平均人数 |
||
2.高级经理级人员本年平均人数 |
||
3. 经理级人员本年平均人数 |
||
4. 除合伙人(股东)外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本年平均人数 |
||
5. 其他辅助性从业人员(含支持保障系统员工)本年平均人数 |
首席合伙人(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会计师)
注:*总所以全所(含分所)数据填写本表,分所以本分所数据填写本表。
**不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租赁支出。
***指加入国际会计公司网络后向管理总部上缴的管理费或服务费等。
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
序号 |
客户名称 |
是否为港澳台投资者控制的内地企业* |
业务类型** |
上市地(业务所在地) |
境外股票名称及代码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机构(如有***) |
境内及境外合作方事务所名称(如有) |
报告签署方**** |
签字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
本所项目合伙人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
报告意见类型 |
报告签署日期 |
本所收费金额(单位:元) |
备注 |
首席合伙人(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会计师)
注: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境外审计业务而未如实报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是指在内地依法设立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
**业务类型选填①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②非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③内地企业境外投资审计业务④其他境外审计业务。如为非上市业务,境外股票名称及代码无需填写。“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是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
***指在上市地(业务所在地)执行审计业务是否需要向上市地(业务所在地)有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报告签署方是指出具该项目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选填①本所②合作方境内所③合作方境外所。
附表1-6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非审计业务情况表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业务类型* |
业务所在地 |
境内及境外合作方事务所名称(如有) |
合作关系** |
本所项目合伙人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
本所收费金额(单位:元) |
合计 |
—— |
—— |
—— |
—— |
|||
备注 |
注:本表行数不足时,可直接自行添加。
*业务类型选填①税务②咨询③其他。
**合作关系选填①联系所 ②同为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 ③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