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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财政全面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提标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是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2018年的每人每月525元提高至565元,月人均提高40元;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2018年的每人每年3775元提高至4495元,年人均提高720元;二是继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全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由2018年的每人每年8254元提高至8882元;全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由2018年的每人每年4928元提高至5865元;分散供养对象的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标准由2017年的60、120、180元/人月,分别提高至100、200、300元/人月;三是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018年的每人每年补助490元提高至520元。同步增加预收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四是从2019年开始对全市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另对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 五是继续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1937年7月 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0元; 1937年7月 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1945年9月3 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