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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为民营企业送上“大礼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和顺县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三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的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中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五条》政策,结合和顺县实际,近日,和顺县出台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三条措施:

一、所有在和顺县境内投资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一律实行承诺制备案。

二、县政府将民营企业特别流转金由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三、对经认定的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四、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且2年未退出的民营工业企业,和顺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并推荐申报省5万元财政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并推荐申报省10万元财政奖励。对于再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且之前未享受过“小升规”奖励政策的民营工业企业,和顺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新增达限并入库的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5000元。

六、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对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和顺县财政奖励1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奖励100万元;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进行股份制改革实现融资,和顺县财政奖励30万元。同时申报省、市相关专项奖励。

八、和顺县财政每年预算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聘请专业技术指导、邀请专家授课;组织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走出去到高等院校、高新科技企业学习培训。

九、和顺县财政每年预算20万元,用于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及民营企业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创新人才等的奖励。建立全县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十、对县域范围内购进本县原材料并进行加工生产的非煤民营企业,经过松烟公路收费站的费用,由县政府协调减免或由和顺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十一、对获得市级以上企业规范化管理的优秀企业和先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对超额完成出口任务的民营企业,由和顺县财政按照超出任务部分的20%予以奖励。

十三、对两年内新进入晋中市重大项目投资“百强”的民营企业,由和顺县财政奖励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