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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供养补助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市从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榆次区、开发区为535元/月;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为520元/月;太谷县、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为485元/月;榆社县435元/月。


   农村低保标准:榆次区为3450元/年;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为3400元/年;寿阳县、昔阳县为3300元/年;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为3240元/年;开发区为3552元/年。


   当中央或省统一提标,我市调整幅度已超出中央、省提标幅度时,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不再进行调整;未达中央、省提标幅度时,补齐不足部分。


(社保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