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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费)体系完善”主要观点综述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国财政学会2017年年会暨第21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税制改革分论坛内容摘编

 

2017年4月22日上午,中国财政学会2017年年会暨第21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举办“税制改革”分论坛,共设有三个单元,分别为国际税改趋势与国际税收治理规则、健全地方税(费)体系和营改增与现代增值税制度。这里,编者摘取“地方税(费)体系完善”主要观点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单元各位专家学者就建立地方税(费)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原则及需要考虑的因素,地方税种划分理论以及对经济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讨论,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地方税(费)体系完善于国家治理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明确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国家治理离不开地方治理,而地方治理又与地方财政关系密切,而完善的地方税(费)体系又支撑着地方财政,进而于国家治理至关重要。

第二,地方税(费)体系的完善需要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来考虑和把握。从理论上分析,确定地方财力规模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事权的边界,就是目前谈及的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而事权确定,有三方面的制约(不确定性):(1)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问题,而这个边界是弹性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说,政府和市场除了有他们各自比较确定的范围之外,还有一块范围是两者交叉的,既可以政府做也可以市场做,而且这个范围的大小也是在变化的。(2)中央和地方事权的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同样是弹性的。同样的事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也是动态调整的。(3)事权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有些责任是有明确的时间限定的,比如说必须当年支出,比如说人车马费的支出,但是有些支出责任,在今年安排、明年安排、还是后年安排是不确定的,视财力充裕与否而定。因此,地方税体系建设是不能孤军深入的,它是要和事权、支出责任安排相适应的。类似于供给和需要,不能偏废,不能单纯只讲地方税费,必须看收入和支出需求之间有什么对应关系,这个很重要。

第三,传统的地方税费理论无法很好地解释实践,需要理论创新。传统的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基础是财政分权理论,但其对中国的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解释力有限,应从契约角度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基于该视角,可以看出,中国1994年以来分税制的政府间分配关系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弹性分成制,省级政府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枢纽,在财政收入谈判中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实证研究发现,这种弹性分成制对财政稳定市场预期、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个人所得税不适于做地方税的传统理论已被各国实践所打破,不动产最适宜做地方税的理论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体现,因此需要理论创新。

地方税体系建设应与国家宏观布局相联系,要考虑地方税收入的功能定位。如果将地方税定位于支撑地方政府的运转则勉为其难,因为对于很多限制发展的地区,对于县域经济不发达地区而言,只能倒逼其破坏式发展、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式的发展。

第四,关于完善地方税(费)体系的观点。地方税(费)体系的完善应从“生产”环节的税转向“消费”和所得,即从居民的住房、消费的商品(服务)以及所得中获取地方税收,其现实可行性更强。

综合国内外实践可以得出:房产税无法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可以探索性地开征零售税,作为地方税;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无法作为地方政府收入重要来源。转移支付的出发点是调节、平衡,其性质类似于历史上的补贴,规模过大会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