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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行为的思考 ——以市本级为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11 浏览次数: 【字体:

成  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创收活动,其中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外出租、出借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收取租金。如何加强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财政部门面临的一个课题。本文通过对晋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对策。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现状

    以2017年上半年为例,晋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共有17户单位存在出租、出借资产现象,出租房屋面积共计14299.69㎡,年租金共计2788629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部门制度不完善,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监控监管

2006年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调查情况来看,长期以来,我市部分涉及出租、出借的单位存在“各自为政”现象,无论是房屋的出租、出借,还是对外投资,单位都未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使得财政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真实状况,从而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随意性大,管理混乱

部分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无报批手续,都由单位说了算,无形中就造成一些租赁协议不规范、出租价款不合理、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一是部分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将产权界定不清的房产用于出租,导致租赁主体不合法。比如某单位的街面房出租,土地属于国有,但他们表述“房屋属于集资”,产权不清。二是单位未对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出租价格缺乏依据。三是大部分单位的房产出租都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操作不透明,造成出租价格随意性较大,合理性不强。四是部分单位随意将闲置办公用房、公有住宅长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这种人情租、人情借现象不仅造成了权力的滥用,更造成了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三)合同不规范,导致行政事业资产经营存在风险增大、收益流失的隐患

一是在具体条款上缺乏一致性。如在出租房屋的面积方面,有的单位是按平方米计算,有的单位是按间计算,有的单位是按楼层计算,使得位于同一地段或同一区域内的单位房屋出租价格不具有可比性。

二是部分合同租期过长,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的合同租期超过 20年,如某单位所签合同甚至长达 30年,为以后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了隐患。

三是部分合同租金固定不变,直接导致行政事业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流失。比如,在签订中长期合同时,未充分

考虑政策因素、市场因素、发展因素,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随着城市改造和经济的发展,原有合同租金已明显偏低,但在合同条款中未对该种情况作出相应对策。承租方不能履约充其量是损失违约金,出租方因客观因素不能履约将面临巨大经济赔偿,从而导致行政事业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流失。

(四)单位资产占用苦乐不均,存在有的出租、有的租赁现象

由于各部门单位工作性质不同,也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存在配置不合理的现象。有的单位存在闲置房屋用于出租,而有的单位用于办公的房屋都靠租赁。这一方面造成了单位之间苦乐不均,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财政资源的浪费。

(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管理混乱,财务核算不规范

出租、出借收入属非税收入,应按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收益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部分单位出于部门利益考虑或认识上的误区,将租金收入直接进入单位的小金库或挂往来账处理,脱离了财政财务的监督。

三、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出租、出借行为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在出租、出借的审批、评估、公开操作、管理等一系列流程上加以制约和规范。第一,按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严格的审批制度将有利于财政部门全面掌握和建立各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和纠正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风险。第二,将房产出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报经批准的出租房产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进入合法的公共交易平台,实行公开统一招租,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这样不仅可杜绝出租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更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加强管理,促进增值。结合各单位上报和调查的结果,建议建立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档案。在现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备案)等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市国有资产出租单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做到在国有资产出租到期前主动提醒各单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加大调剂力度,提高使用效率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闲置资产的存在,一方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资产对单位来说“是多余的”,没有这部分资产,也不影响其工作职能的开展。对此可采取两项措施进行调剂:一是对单位长期闲置不用和无偿出借的国有资产统一收缴财政,由财政调剂给长期靠财政资金租赁资产办公的单位使用,节约财政资金;二是由各单位出租资产上缴收益中,拨出一块供租赁资产办公的单位使用,节约财政资金。

(三)加强收益管理,全额上缴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属国家所有,必须按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和单位收入分配的苦乐不均。但考虑到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财政在调剂幅度上可区别对待,以提高单位积极性。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不按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出租、出借的单位,责令其停止出租行为,追缴全部收入上缴国库,出租收入财政将不再返还单位。对由于管理不善和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